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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元旦起全年禁放烟花爆竹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4/12/22 9:59:16 点击量:1364次

    12月19日,南京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版《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持续10多年的烟花爆竹“禁”、“放”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南京市政府发言人王国夫介绍,2014年元旦前后,本报曾连续发表3篇社论,评论燃放烟花爆竹给环境、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质疑南京“有限开禁”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引起南京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春节过后,市禁放办立即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着手研究起草法规修改事宜。法规修正案经南京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又于今年7月被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与以往相比,此次烟花爆竹政策调整主要有两个变化。一是禁放区域扩大。由以往四个主城区禁放,进一步扩大至雨花台全区,以及栖霞、浦口、江宁、六合等四个区的12个街道、两个园区。二是禁放时间从以往的春节有限开禁改变为全年全天候,且常年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销售烟花爆竹。规定以外的禁放区域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按照新规定,在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带至公安派出所接受讯问查证,依法给予500元罚款;单位集体行为可罚1万至5万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政府还将对市民举报行为进行奖励。 
  南京市禁放办主任胡士宁认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看似“小事”,究其本质却是传统民风民俗与现代城市安全管理之间的“碰撞”。 
  社会上也一直存在两种观点的对立:“民俗派”认为,燃放烟花爆竹顺应了民风民俗,对烘托节日期间喜庆气氛起到一定作用;“禁放派”认为,燃放带来空气污染、城市噪音和安全监管等诸多城市管理隐患。两种观点长期博弈,导致管理政策的频繁变动。从1995年起,南京开始在城里禁放鞭炮,市民在“寂静”中过了十个春节。2005年,南京市人大通过在城区有限禁放的决议,由各区政府划定禁放区,实际上对鞭炮燃放开了禁。统计显示,在当时全国282个禁放鞭炮的城市中,南京市是第106个开禁的城市。从2005年到2007年期间,南京政策调整为“点上开禁、面上设禁”;从2007年至今又改为“面上开禁、点上设禁”。每一次政策调整,都引发市民和舆论的强烈关注。 
  记者从南京市城市治理委员会获悉,此次修订新规进行了更为周详的前期调研准备。在全市范围的入户问卷调查中,有85.4%的参与调查家庭认为燃放烟花爆竹会影响环境;87.6%认为应当对烟花爆竹进行管制,限制随意燃放,并表示愿意自觉遵守相关管制规定。 
  执行新规后,将带来800多家原烟花爆竹经营户停止经营的问题。南京市工商部门表示,经过宣传走访,取得了广大经营户的理解配合,目前,上述经营户的经营许可证已基本收回,库存的烟花爆竹也将通过政府回收等渠道解决,确保经营户不受损失。 
  据南京市公安部门研判,此次全面禁放政策出台是自2004年以来的一次重大调整,必然会对传统年俗带来较大冲击,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也可能随之出现。对此,南京要求相关区落实禁放边界线的勘查确认,明确到具体道路、水路和村落。向社会发布通告,向每户居民家庭、每个中小学生发放“一封信”等方式进行新规宣传。同时决定,2015年1月1日零时起至3日,进行集中整治活动,确保禁放工作“一次成功”。

链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8月1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尧化、迈皋桥、马群、燕子矶、仙林街道,江宁区东山街道、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浦口区江浦、泰山、顶山、沿江街道,以及六合区长芦、大厂街道范围内(以下简称“禁放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禁放区域所在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街道办事处、居(社)委会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三、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上述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四、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带至公安派出所接受询问查证,并依法给予500元罚款;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三)在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

(四)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运输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

(五)饭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劝阻义务发生消费者在其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由城管部门按照门前三包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全市查禁违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市查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83630300

各相关区、开发区查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

玄武区 83682209 秦淮区 52651360

建邺区 87778330 鼓楼区 58591805

栖霞区 85664203 雨花台区 66603309

浦口区 58110317 江宁区 52281094

高新区 58050064 化工园 52281094

六、本通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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