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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法院审结2起燃放烟花爆竹伤害案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5/9/29 9:40:30 点击量:1513次
    逢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社会的传统习俗之一,但烟花爆竹要到有正规生产厂家的销售商处购买,燃放时更要谨慎操作。在中秋和国庆佳节即将来临之际,启东法院对今年审结的两起典型的燃放烟花爆竹受伤要求生产商、销售商赔偿案件进行了梳理,特此提醒消费者“节日气氛不可少,安全开心最重要”。
  2014年春节前,施某在黄某经营的烟花爆竹经营部购买了名为“银时雨”的烟花两盒。除夕傍晚,施某将其中一盒放到宅前水泥路上燃放,但点燃不到一秒后,烟花就燃放了,致施某脸部被冲伤,施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和供货商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和供货商均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涉案烟花经过出厂检验,烟花盒体上标有燃放说明。施某提供的烟花燃放后的烟花盒完好无损,且没有证据证实该烟花因质量问题或侧翻而发生非正常爆炸等致其受伤。据此,法院认为施某在燃放烟花时未按提示的程序操作,驳回了施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除夕,朱某到茅某处购得双喜牌烟花爆竹。年初一燃放时,朱某左眼被炸伤,致左眼球破裂并摘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后朱某将茅某、供货商及湖北某烟花爆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提供的燃放烟花爆竹的现场照片能够证明案涉烟花爆竹存在缺陷,作为销售商的茅某应承担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朱某损失的责任。但未有证据证实供货商及湖北某烟花爆竹公司系案涉烟花爆竹的生产者或中间环节的经营者,故该两者在该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产品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应当就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损害后果及缺陷产品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生产者应当就其不承担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后受到伤害后生产者或销售者并非就一定要承担责任,消费者还应就正确使用产品或服务作出说明、举证,上述案件中,施某受伤就是未遵守烟花爆竹燃放操作程序所致,所以法院判决生产商或销售商不承担责任,而朱某则举证证明了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故法院判决销售商承担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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