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特大溃坝事故涉案原公安局长和原派出所负责人获刑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时间:2010/5/13 16:54:25 点击量:1821次

原公安局长韩春喜受审

派出所所长程香民受审
中国法院网讯 5月13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山西省襄汾县9•8特大溃坝事故责任人韩春喜受贿罪和原派出所所长程香民玩忽职守罪两案。房山法院一审判决:韩春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程香民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针对韩春喜受贿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春喜原系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局长,被告人韩春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考虑到被告人韩春喜在案发后主动坦白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
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系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法院经审理认为,县公安部门未依法打击非法购买和使用爆炸物品行为是造成溃坝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因而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新塔矿业公司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量及总价值特别巨大,淹没面积约35.9公顷,共造成27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619.2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认定为受贿“情节严重”。综上考虑,房山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春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没收犯罪所得人民币四万元。
针对程香民玩忽职守一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程香民身为塔矿派出所筹备组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的判决采纳了被告辩护人关于“9•8 溃坝事故发生有多种直接原因及间接原因,公安部门未依法打击非法买卖、使用爆炸物的行为既不是直接原因,也不是主要原因。被告人程香民作为塔矿派出所的临时负责人对9•8溃坝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应由其一人来承担公安机关对非法买卖、使用爆炸物品打击不力的全部责任”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程香民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判决程香民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当被问及是否上诉时,韩春喜表示要考虑考虑。当被问及家属是否过来时,被告韩春喜说没有家属来,说完转过头看了看身后的旁听席。整个过程中,韩春喜都很沉默。针对记者的提问也不愿多说。
而当问及被告人程香民是否上诉时,程香民也表示要考虑考虑。程香民的家属约10人从山西赶来,庭后,考虑到亲属从山西赶来,特别允许其妻子和姐姐会见被告,程香民的妻子在见到程香民后泣不成声,其姐姐也是泪流满面,而程香民则显得镇静得多,劝慰了妻子两句,让其“不要哭了。”随后,其家属黯然离开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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