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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信息系统
炸药带回家保管 爆破员被起诉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0/11/19 9:51:44 点击量:1540次
    施工中途铲车无钱加油,致使爆破作业没有全部完成。事前预计的雷管和炸药均没用完。为图方便,爆破员罗某将炸药带回家中保存。民警随即前往爆破员家中,收缴了私自存放的炸药。检察机关指控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昨(18)日,记者获悉,南部县法院日前作出裁定,对罗某免予刑事处罚。  
    南部县黄金镇的罗某在高坪某爆破工程公司担任爆破员,从事爆破工作多年,具有民爆工作资格。今年3月初,南部县盘龙镇菜子沟村村民集资修建通村公路。村上请来罗某进行爆破施工。3月15日,罗某签字领走炸药48公斤、雷管100枚。施工中途,铲车无钱加油,加之天色渐晚,施工人员决定次日再爆破。因此当天没有完成预计的爆破作业,事先准备好的雷管和炸药也没有用完。  
    据了解,工地将炸药买回来后,存放在当地一砖厂的炸药库房内,距施工地点有一段距离。为图一时方便,罗某将剩下的32支电雷管、3.75公斤炸药带回家中,并给存放的柜子上了锁,为了安全起见,还让父亲专门看管。   
    “剩下的炸药我放在家里的,请你们放心,我保管得很好。”3月19日下午,南部县盘龙派出所民警在进行安全常规检查时,罗某将没有用完的雷管和炸药存放家中的情况告诉了民警。民警听后吓出一身冷汗,当即赶往罗某家中,收缴了他私自存放的炸药。民警发现这批炸药、雷管均具有爆炸破坏力。  
    检察机关指控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11月16日,南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应当予以惩处。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害,且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应以自首论。法院裁定,罗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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